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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缴纳
2018-04-16 09:15:25 点击数:956
镇江市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协会
会费缴纳暂行办法 
根据镇江市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协会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会费缴纳标准: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每年壹万元;
   理事单位:每年伍仟元;
   单位会员:每年贰仟元。
   以上年度按照日历年度计,不满一年的(如成立初始年度)但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不足6个月的,减半收取。
2、缴纳方式:每年开始后的两个月内缴纳本年度会费(本年度不是以1月1日为起始日计的,自起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3、上年度会费和协会取得的其他收入减去开支后的结余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减免本年度会费缴纳义务(全体会员按照同比例减免缴纳标准)。
4、上年度会费和协会取得的其他收入减去开支后的结余额不足人民币3万元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适当增加本年度会费缴纳标准(全体会员按照同比例增加缴纳),但追加支付比例如需超过本办法第1条规定的标准50%的,应经会员大会通过。
5、年度中,因正常使用协会经费不足支付开支的,由理事会会员研究决定,临时追加支付本年度会费(全体会员按照同比例增加缴纳),但追加支付比例如需超过本办法第1条规定的标准50%,应经会员大会通过。
6、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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