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批准,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对我市饮用水源地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饮用水安全是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是一个地区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在饮用水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建成了征润州水源地原水水质安全保障工程。但在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仍然存在隐患;二是饮用水源地保护机制尚不够完善;三是部分地方饮用水源地保护意识不强、能力较弱,水污染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对镇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行立法保护,保障我市饮用水安全,具有十分迫切和重要的意义。
去年底,镇江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将《条例》列入2016年地方立法计划,并明确由镇江市水利局负责牵头《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水利局组成起草小组,通过赴实地考察、举办调研座谈会、征求法学专家意见等多种形式,于今年4月份将《条例》(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随后又经数轮修改,报市人大完成最后立法程序。2016年10月24日,《条例》经过二审,由镇江市第七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了饮用水源地的设置、保护、监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各方面管理措施,并就实行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供稿:水政水资源处)
发布时间:2016-12-14 稿件来源:镇江水利网